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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,针对司法实践中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、如何返还的难点,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审理原则。当日,最高法还发布了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,并对彩礼的范围、返还的条件、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,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。(12月12日《现代快报》)
在我国,送彩礼是有着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传统婚嫁习俗,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。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,让男方家庭不堪重负,更有甚者,罔顾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,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,认为彩礼越多越有面子,形成攀比之风。这不仅让送彩礼沦为一种恶俗,且容易为婚姻能否缔结、婚姻是否稳定埋下隐患,近年来,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,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。
为回应公众关切,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:未办理结婚登记;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;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,不少青年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,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,还有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况,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,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,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。
在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,第一起案例是男女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,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彩礼数额过高,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,酌情返还彩礼;第二起案件: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,且已育有子女,不支持返还彩礼;第三起案例:已办理结婚登记,仅有短暂同居经历,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,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。三起案例明确,处理涉彩礼纠纷,要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,斟酌共同生活时间、婚姻登记、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,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。
最高法发布的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、给付目的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大小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,认定彩礼范围。并明确列举了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:婚约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;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这有助于遏制在涉彩礼纠纷中将彩礼范围扩大化。
总之,此次最高法的努力,是为了给彩礼纠纷定分止争,民生意义重大。彩礼是民间习俗,所以最高法发布的《征求意见稿》多次提到了“结合当地习俗”,又不只是民间习俗,牵涉到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否稳定,以及社会风尚是否文明。各地法院应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导价值。
当然,很多彩礼纠纷未必会走到司法裁决的地步,各地社区及民政、妇联等部门在处理彩礼纠纷时,青年男女在自我协调这类纠纷时,应参照司法部门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文件,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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